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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都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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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都有哪些类型

作者:青岛仁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1 08:27:04

商标所有者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那么商标复审都有哪些类型?

1、申请人申请青岛商标注册,商标局对其申请进行驳回,申请人可以对驳回结果提出商标复审;

2、申请人申请商标转让,商标局对其进行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对驳回结果提出商标复审;

3、申请人因商标有效期届满提出商标续展,商标局对其进行驳回商标续展请求,申请人可以对驳回结果提出商标复审;

4、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其过程的公示期期间有人提出商标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对驳回结果提出商标复审;

5、商标局对某一商标进行商标撤销,商标所属人对其撤销商标的裁定不服,可以对撤销商标裁定提出商标复审;

6、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对其注册商标以注册不正当商标为由驳回注册的,申请人可以对驳回结果提出商标复审。

驰名商标指的是在中国被广大公众所周知并有较高信誉的商标,是根据企业申请,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2013年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条规定让驰名商标回归其本心,即驰名商标为一法律术语而非荣誉称号,也就是说,就算你拥有一个驰名商标,你也不能大肆宣传或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但这不代表你只能藏着掖着你的驰名商标。

现如今很多企业都拥有自家营销型网站进行自我推销、自我宣传。问题来了,企业能否在自家网站使用驰名商标呢?答案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关键是看你怎么用。就在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一份文件《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提到了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企业是可以在自家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做事实性陈述而不是突出使用。

批复也同时提到了如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想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提是要有自己的自主商标;没有自主商标,所有的品牌构思都是枉谈。更多申请青岛商标注册问题,欢迎咨询我司。

当你听说你的青岛商标注册成功了,你高兴吗?等了这么久,我们终于得到了结果。快乐之后,我们需要考虑如何使用商标,建立自己的品牌。然而,许多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会遇到一个问题:如何规范地使用商标?如果商标使用不规范,对企业的影响也会很大或很小。

1、商标标准是什么标准?注册商标的使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方可称为标准使用:商标的实际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应当一致,或者与被许可人一致;商标标志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标志一致;商标的使用范围限于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

2、商标的非标准使用有哪些类型?如前所述,如果不满足上述任何条件,则为非正常使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商标使用主体与注册主体不一致。特别是注册主体名称变更后,相应商标未办理变更手续,造成商标使用人与注册人不一致。商标的实际使用标记与注册证书上的标记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包括颜色不一致、字体不一致以及其他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在核准的范围内。例如,仅在服装类中核准但用于餐饮业并标有注册标志的商标,是核准范围以外的典型用途。

3、商标使用不规范会产生什么负面影响?没有法律的有效保护,很可能面临被撤销的命运;它很可能会无意中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商标权,从而面临诉讼风险。

4、对规范商标使用有何建议?由于商标的非标准使用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如何在实践中避免非标准使用呢?总之,有以下建议:在实际使用中,商标应当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权利人、地址、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一致;上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商标变更;商标实际使用变更或者实际经营范围超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商标许可证;权利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商标的证据,防止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为由申请注销。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商标,但是商标分为很多种。那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分别有哪些?

1、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青岛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

3、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满、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及其标志。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国际范围内的特殊保护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受《巴黎公约》以及wto规则中trips协议的特殊保护。如果中国驰名商标在以上公约成员境内被抢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该驰名商标保护所有人可援引以上公约请求当地政府或司法机关予以制止。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当某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淆时,该公约各成员国均应依职权或者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者取消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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