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商标该怎么办呢?
所谓商标“撤三”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
这个描述比较官方,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商标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而且“连续三年不使用”,就会面临被撤三的危险。
而且商标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
那么是不是说只要在三年内有使用,就不会被撤三呢?事实上,如果不仔细阅读“核准使用”这个规定,那么即便商标在三年内使用了,也可能会被“撤三”。
商标撤三流程
1、程序的启动:
目前,在我国,“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的启动应基于“申请人提交申请”。若没有“申请人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不会主动去撤销一枚注册商标。
申请人针对一枚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需要向国家递交规费(官费)1000元。外国的企业或者个人,需委托中国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
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书》,并书面说明一下这枚商标“不使用的情况”。
2、举证责任分配:“注册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青岛商标注册人承担”。
3、举证应针对的3年期间:自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例如,某撤三申请人在2012年8月21日递交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要求注册人提供实际使用证据的3年期间是:2009年8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
4、一枚注册商标,只有注册时间超过3年之后,才可以对其提出撤三。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一枚注册商标,取得注册之前曾经遇到过异议或异议复审,可以对其提出撤三的“满三年”应当自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5、撤三流程及时间
商标局受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注册人按期提交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商标该怎么办?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已注销的公司的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
以已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不过,这里的注销登记,是指该公司经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不属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在核准注销登记前,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仍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等企业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而不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因此,公司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可能也不应当再以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那么,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呢?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即:“青岛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如死者的继承人;原商标注册人是企业的,包括该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变通”行为不可取有些人会嫌前述操作麻烦,总想采取变通手段。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
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采取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的手段,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注册商标。如果原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隐瞒了由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出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骗取商标。
青岛商标注册永不止步,它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实质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构成。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你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商标注册永不止步,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为了企业的发展,也为了尊重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应当申请商标注册。
青岛商标注册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包括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和商标构成的条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
2、商标构成的条件。商标的必备要件包括两项:
一、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视觉不能感知的音响、气味等商标不能在我国注册。
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一是标志本身固有的显著性特征,如立意新颖、设计独特的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如直接叙述商品质量等特点的叙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第二含义”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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