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个人商标转让要经历哪些流程?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蓬勃发展,美国电子商务市场已成为国内产品制造商关注的焦点。除了准备进入国外市场外,首要任务是保护企业品牌和产品,并注册美国商标。由于对注册过程、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以及注册周期长、后期复杂等原因,很多企业主都会寻求国际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协助注册。然而,当今社会各行各业竞争激烈,市场鱼龙混杂,国际商标注册公司质量参差不齐。
一些“黑中介”利用低价骗取消费者信任,最终消费是“钱和证是两头空”。这并不夸张。让我们看看这个案子。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其工厂已转型为美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必须事先注册美国商标。但通过比较,他认为市场上的国际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价格昂贵,于是他决定请朋友提交注册申请,因为价格比市场价格低得多。然而,6月份,客户找到了国际的商标注册人,并称其朋友注册的商标没有得到回复。当他问帮他登记的朋友时,对方告诉他没问题,但他还是不放心,让人帮他检查处理。
通过专业检查,发现该商标自去年8月提交申请以来,一直没有后续跟进。商标局随后提交的资料也没有提交。他的检验日期正是商标局要求的期限。逾期提交资料,视为未登记或放弃登记。他立即将情况告知委托人。当天,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并在12小时内紧急提交了美国商标局要求的资料。两个工作日内,收到美国商标局受理并提交信息的通知。随后,该委成功帮助客户注册商标,取得商标注册证,避免了再注册等连锁店的损失。
据一对一特约客服的后续客户介绍,公司新产品开发顺利,完全没有商标问题,但由于注册时间比预期晚了几个月,公司错过了他们进入的时机,这给他们的市场推广带来了许多困难,甚至导致后期的投资比原计划增加了几倍。因此,美国商标注册仍然需要找到一个具有后期服务保证的代理人。
注册提交只是一个开始。很多人搜遍了各种代理商或渠道,只想找到一家价格的公司注册成为代理商,但整个注册过程充满了风险,没有任何赔偿。合格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在商标注册初期进行全面排查,排查注册风险;后期跟踪商标注册全过程,回复商标局各种公文;商标注册完成后对商标进行维护注册并在商标有效期内。
我国对海外注册商标鼓励补贴后,海外商标注册就成了热门。很多企业都开始优先抢占国外市场,其中商标和欧美商标较为受欢迎。那么注册欧盟商标到底好不好?
1.注册欧盟商标对申请人一般无限制,也就是说申请人不会仅仅是欧盟成员的国民,遵守其他条约的他国国民都可以申请;
2.注册欧盟商标费用较低,只需申请注册一次,就可在拥有28个成员国的欧盟使用该注册商标,相对于在单一国家提出的商标注册,费用会大幅度的降低;
3.注册欧盟商标在欧盟成员国中保持整体的效力: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在欧盟28个成员国内得到注册商标的保护,不需要再分别制定到所希望保护的国家,非常方便。我们可以将欧盟商标成为共同体商标,共同体的好处在于如果你的注册商标在成员国中的一个国家只用,不会面临该商标在其他商标被撤销的危险。共同体商标转让和变更或续展将在所有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简单的来说提交欧盟商标申请可以拥有28个成员国商标的使用权。
4.注册欧盟商标是有双重保护原则的,共同体注册商标不会取代国家注册商标,国家注册商标和国际商标可以一起存在:
(1)如果一个申请人向共同体申请注册商标被驳回,那么申请人可以在3个月内将共同体商标转换为一个或几个国家的商标申请,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2)欧盟注册商标在共同体内部公告期内,共同体国家的在线权利人可以提出异议。如国家在先的商标所有权人在知晓的情况下允许在后的共同体商标连续使用5年,就丧失了提出无效或反对使用的权利。两个商标共存,在同一地域内会有两个不同的商标所有权人;
5.注册欧盟商标对申请语言是没有限制,可使用多成员国的语言。
6.注册欧盟商标对国内基础注册没有作出任何要求。
商标法第八条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雷达标记。
根据《商标法》,您可以选择任何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的组合,或上述元素的组合作为您自己的商标。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称、旗帜、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难以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因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持有者认为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不得登记使用。
不同商品或者不同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复制、摹仿、翻译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青岛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
目前商标注册中使用的分类表类似于《尼斯分类法》(2018年文本)第12版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
随着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大部分企业已经进行了公司青岛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流程,但是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存在这样的误区即谁先使用商标就是谁的,针对此种情况一旦行业内有人对类似商标进行注册,享有在先使用权的法人反而会成为侵权的对象,被告上法庭,给自身招来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对于一些不知名商标被抢注事件损失更为严重,提醒对于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要趁早,莫等被别人抢注了才开始着急。
保护商标就是保护企业,近期,我们经常看到各种商标之争:大的有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小的公司商标之争更是不胜枚举了。可以说,中国经济经历了30年的积累后,已经进入了品牌时代,商标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商品标识。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消费者会通过购买实践,逐渐积累经验,懂得同类商品中哪一个或者哪一些商品更合适自己,而进行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商标。
久而久之,消费者们就会产生一种商标“情绪”,看了一个特定的商标后,消费者通常不会考虑厂商的身份或者公司的名称,而只是商品的品质。这也让不少喜欢动歪脑筋的人看到了无限商机,各种抢注商标战、和老字号商标争夺战此起彼伏。恶意注册商标人至少从中可以获得两方面潜在利益:一是能够将消费者基于其他人维护商标产生的情感,转嫁到自己产品之上,提高产品销售,从而获得更大收益。
二是为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标设置阻碍,从而逼迫在先使用人不得不付出代价,重新夺回商标权。所以每个企业都应该重视自己商标的价值,不要只是被动地等到被侵权了再去维权,要主动出击积极注册商标和近似商标,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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