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专利要注意哪些细节?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青岛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商标法明确规定的侵犯青岛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有七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使用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进行商品装潢,误导公众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后的商标投放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主要包括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刷、隐匿、营业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证据收集方面,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取得的涉嫌违法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调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情况;
(2)查阅、复制与当事人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等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查封、扣押被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权利人查明涉案货物是权利人生产的产品还是其许可的产品。(T82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罚内容时,确认侵权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货物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倍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两次以上商标侵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指明供应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货物的销售价格;
(2)未售出的侵权货物的价格;
(3)侵权货物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已经确定;
(4)侵权货物的市场中间价;
(5)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取得的营业收入;
(6)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货物价值的因素。
例外情况:如果卖方不知道货物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能证明货物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且指定了供应商,则应明确规定不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合法取得商品的情形有四种:
(1)供货清单和付款收据由供方合法签字、盖章,并经供方审核属实或认可;
(2)有买卖双方签订并经核实确实履行的采购合同;
(3)有合法的采购发票,发票上记载的项目与涉案货物相对应;
(4)其他能够证明依法取得涉案货物的情形。特别是该程序规定,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调查处理。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或者终止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
青岛商标注册有一定的时间。十年期满前,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以下商标注册公司会告诉您需要为续展商标准备哪些材料?
首先,准备申请:
应提交的申请文件是: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3)提交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书》,直接提交给办事处的身份证复印件
(4)登记证复印件
(5)如果申请文件是外文,还应提供由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文。
1.根据申请表的要求逐一填写,必须打印或打印。
2.应提交每个商标的一份副本以进行续展注册。
3.如果您直接进入商标注册大厅,您应提交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处理,请提交商标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申请续展的商标是共同商标,则申请应以代理人的名义提出。
其次,提交申请:
1.如果申请人直接进入商标注册大厅,申请表已准备好并在商标注册大厅的验收窗口提交。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申请是否合格。(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书送达商标局。
商标注册期满前一定期限届满的制度,依法办理,并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以印章或签字确认的主题资格证书副本
(3)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书》提交的,提交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直接在商标注册厅提交(原件在比较后退回)
(4)注册证书的副本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翻译机构确认的中文译文或代理机构的签名。
商标不使用,并不当然会被商标局注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经任何人申请,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由此可见,只有他人提交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商标局才可能撤销该商标。商标局不会依职权撤销某个商标。根据我国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争议过程被撤销,二是在使用过程中被撤销。
一、争议撤销
争议撤销是指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争议,致使该商标被撤销,不再享有。主要因为不当注册引起,争议撤销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当注册,二是恶意注册。不当注册主要是所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将一些不得注册商标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十条了规定了八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三种情形。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这个非常的少见。
(一)不当注册
(二)恶意注册
二、使用撤销
使用撤销是指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因为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其商标专用权。
(一)使用过程中以下情形将被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商标的使用以注册证书为准,如果是文字商标,注册证上的字体应当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是图形商标,图形不得改变;如果是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不得改变组合方式,也不得改变任何一个元素,一句话就是怎样注册的就得怎样使用。但是青岛商标注册人并不能注意这些,文字商标改变字体,图形商标改变图形,组合商标改变组合方式,或者去掉某个元素,这些行为都被认为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虽然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注册商标因为自行改变而被撤销的情形,这种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最大的隐患来自竞争者,他们很可能因为竞争的原因去举报。
一般情况下企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肯定有一定的原因,尤其是图形商标,可能因为企业的发展而原来的图形已经不太适合企业形象,需要做一些小的改变,比如肯德基就将其人物肖像的领结进行了小的修改。企业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那么只要将修改后的商标再进行注册就可以了。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1)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
(2)自行改变注册地址
3.自行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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