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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类型

专利申请类型

专利申请是获取专利权的必要程序。专利权的收购需要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国家专利局将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时,人们还应提交一系列申请文件,如请求、规范、摘要和权利要求。就专利申请而言,专利法的规定在全世界基本相同。如何选择专利申请型?青岛商标注册提醒大家这取决于完成的发明创造项目的主题类型、所需保护期的长度和其他因素。

如果发明本身只涉及产品外观的变化,这只能是发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本发明仅涉及方法和/或产品用途的改变,这只能是申请发明专利;此外,如果本发明还涉及产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的改变,则本发明可以是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具体而言,涉及各种方法、产品用途、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具有简单材料替换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由两个或多个仪器和设备组成的系统、简单电路或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辐射或医疗器械等的发明和创造。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但申请发明专利。

此外,仅具有平面设计的产品只能获得平面设计申请的专利。如果一项发明属于可以是申请发明专利或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哪种类型的专利申请更好?这与要寻求的专利保护期的长度、专利权的获取速度、申请的成本和权利的稳定性等因素直接相关。由于严格的审查程序,权利相对稳定,授权时间相对较长。

然而,实用新型专利批准程序采用“先授权,后撤回请求”的审查制度。因此,如果完成一项产品发明所需的时间很长,今年应考虑申请发明专利。相反,如果一个产品需要很短的时间来完成它的发明,或者如果该产品在市场上更新很快,这是申请。当然,如果你想尽快得到专利权,也应该选择申请实用新型。

要想快速获得注册商标,可以选择商标转让或商标使用许可证来实现这一目标,但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谈谈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区别以及如何选择。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区别是所有权。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在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有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定诉讼权转让给受让人。

商标许可本质上是商标使用者的延伸。被许可人只享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等部分权利,而商标的所有权仍属于商标许可人。商标转让提交材料: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或签字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香港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护照户口卡等)。商标代理机构委托转让方和受让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转让的,商标注册人终止的,不需要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证明其有权继承相应的商标权。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提供经申请人、中介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的中文译本。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材料: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香港自然人/居住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留证、护照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

如果目标商标是一个未知商标,我们可以选择商标转让的方式来获得该商标,然后慢慢地推广宣传以扩大其知名度。如果目标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另一方不转让商标,可以选择通过商标许可取得商标使用权。以上是商标转让与商标使用许可的区别。希望您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更合适的方式获得注册商标。

提到商标这个话题,我相信可能很多人都想到由文字、图形、数字等元素组成的商标。因为这类商标是目前最常见的。今天我们要说的是“肖像商标”。顾名思义,肖像商标是使用肖像或人物头像作为商标元素来申请注册商标。

其实在生活中也有很多耳熟能详的品牌是使用肖像商标的,像国内就有饮食类老干妈、王守义,洗护用品类的霸王,国外也有很多例如服装类的利奥纳多,餐饮业的肯德基等等......

将人物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有哪些好处?

1、给人一种贴切实际的感觉。而且人物肖像更亲切、真实、诚恳、放心,肖像商标蕴藏着企业的态度。

2、辨识度高。使用肖像商标本身就与其它的普通商标不一样。其次,每个人的肖像都是不一样的。用人物肖像去作为商标使用具体极高的辨识度。

3、质量品质有保证。一般人的思维都是觉得,使用创始人或人物的头像作为商标,本身就是一种信任,是一种诚恳摊牌的做法。因为一旦该商标的商标或服务出现问题,那么商标肖像人必定会受到极大的名誉影响。所以,更愿意去相信使用自己肖像做商标的产品。

4、以肖像去注册商标,商标的注册成功率是非常高。

商标申请人以肖像作为商标图像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自然人将自己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商标注册的,提供肖像权人身份公证。由肖像权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带身份证、户口本。

2、商标注册如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商标申请的,须提供经公证过的肖像权人授权使用协定书。

商标注册不是一锤子买卖,除了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并每十年进行续展一次外,还要时刻注意是否面临被撤三的风险。企业收到商标被撤三的通知时,如何正确应对?

一、商标撤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会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被申请人应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二、商标被撤三的应对方法

1、准备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使用的主体: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的使用;使用的性质:对诉争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使用的范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注册商标在指定的三年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2、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材料:商标许可使用是商业活动中很常见的现象。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应该将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经备案的许可合同证明力最强,其次才是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协议。但是,仅有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是不能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许可合同仅是用来支持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归根结底,《商标法》中撤三条款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我司在此也规劝企业及个人: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意使用证据留存。

同时,企业也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请,浪费公众资源。另外,企业在遭遇被撤三时也不要害怕,及时委托具有实力的商标代理机构,从容应对商标被撤三的情况。商标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也要注意随时收集使用证据,防患与未然,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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